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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浉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彭华申请执行陈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陈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浉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彭华,女,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陈纯良,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浉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纯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纯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纯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纯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