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浉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彭华申请执行陈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陈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浉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彭华,女,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陈纯良,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浉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纯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纯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纯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纯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