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与邵苗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邵苗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918号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庆余社区(蓝湾景天10号楼3、4、5商铺)法定代表人吴玉梅,总经理。被告邵苗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蓝湾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湾物业公司)与被告邵苗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湾物业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蓝湾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湾物业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蓝湾物业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陈思航见习书记员 江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