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凯贞与刘相忠、商玉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凯贞,刘相忠,商玉妹,牟善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63号原告:曹凯贞,个体。委托代理人:于文雪,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相忠,居民。被告:商玉妹,成年,个体,系被告刘相忠妻子。被告:牟善峰,日照市第三实验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李为山,山东法杰(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凯贞与被告商玉妹、刘相忠、牟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商玉妹、刘相忠借款不还为由,要求被告商玉妹、刘相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牟善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商玉妹、刘相忠一直无法查找,无法送达传票,因此原告曹凯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凯贞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凯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凯贞负担。审 判 长 李良杰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