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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曹凯贞与刘相忠、商玉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凯贞,刘相忠,商玉妹,牟善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63号原告:曹凯贞,个体。委托代理人:于文雪,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相忠,居民。被告:商玉妹,成年,个体,系被告刘相忠妻子。被告:牟善峰,日照市第三实验中学教师。委托代理人:李为山,山东法杰(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凯贞与被告商玉妹、刘相忠、牟善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商玉妹、刘相忠借款不还为由,要求被告商玉妹、刘相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牟善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商玉妹、刘相忠一直无法查找,无法送达传票,因此原告曹凯贞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凯贞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凯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曹凯贞负担。审 判 长  李良杰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