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舆县光保印刷厂、赵亚东、刘小六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平舆县光保印刷厂,赵亚东,刘小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华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清河大道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启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华、邹阔宇,平舆县财政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舆县光保印刷厂。住所地:平舆县西工业区创业路(3-5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六,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亚东,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刘小六,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双庙乡马营村委王庄11组。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亚东、刘小六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亚东在银行的存款。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小六在银行的存款。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舆县光保印刷厂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次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志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