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庆林与刘长虹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315号申请执行人于庆林,男,48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八委。委托代理人朱永利,内蒙古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长虹,男,31岁,汉族,公务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三委。申请执行人于庆林与被执行人刘长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刘长虹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长虹工资每月2500.00元,扣至5939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景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