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终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怀荣与鲁茂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茂红,张怀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大民二终字第01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鲁茂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怀荣。委托代理人:张文迪。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怀荣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鲁茂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鲁茂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茂红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茂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鲁茂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鲁茂红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鲁茂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 宏审 判 员 吕 瑛代理审判员 刘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丽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