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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国全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58号原告:陈**,身份证住址:广西兴业县。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委托代理人:黎伟钊,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付)。审判员 毛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嘉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