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四军与张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黄四军,汉族。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黄四军与张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四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黔威刑初字第61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4641.4元,执行费1620元,合计116261.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勇正在服刑,现家里只有父亲一人靠政府发放的低保金勉强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除基本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440号案件的本次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国审判员 : 邓 凯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 余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