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少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少民初字第238号原告谢某。委托代理人钱威,江苏中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原告谢某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施庆芳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缺乏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婚后沾染赌博,屡教不改。对家庭不尽责,有婚内出轨行为。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3、聚新家园B区159栋乙单元301室房屋归婚生女所有,由原告占有、使用;4、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名陈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个人习惯、家庭琐事等因素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努力维护好这一婚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关系不睦,与双方处理夫妻关系及家庭矛盾的方式方法不当有关。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离婚一事,应予以积极面对并出面协商解决,而不应消极面对,甚至缺席开庭。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体谅,相互包容和理解,加强沟通与交流,那么,双方的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本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根源等因素考量,确定目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陈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为防止草率离婚并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谢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庆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