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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荣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荣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刘德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宁苏,男,住三明市。被告赖荣秀,女,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荣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