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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水与被告李旺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水,李旺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刘玉水,男,1954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建武,南京市高淳区淳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旺娣,女,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原告刘玉水与被告李旺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向阳、人民陪审员陈晓琴、严峻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水的委托代理人周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旺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水诉称,被告李旺娣与陈立新原系夫妻关系。陈立新生前在高淳区淳溪镇天河市场做土建业务,原告在陈立新工地上做工。经结算陈立新欠原告工资款4300元。陈立新于2014年1月30日因事故死亡,被告李旺娣享有继承陈立新财产的权利,应该承担本案的债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旺娣给付原告工资款43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旺娣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旺娣与陈立新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刘玉水在陈立新(于2014年1月30日去世)所负责的工地上提供劳务。2013年2月8日,经双方结算陈立新尚欠原告刘玉水工资4300元,后陈立新去世,被告李旺娣因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1份、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陈立新提供劳务后,陈立新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与陈立新就劳动报酬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就劳动报酬的基础关系向原告主张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陈立新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立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包建设工程所拖欠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旺娣在丈夫陈立新去世后,应对其拖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被告李旺娣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玉水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旺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向阳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人民陪审员  严 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骆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