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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7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王宗昭、杨光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王宗昭,杨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06-2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金宇翔。被执行人王宗昭。被执行人杨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宗昭、杨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宗昭、杨光辉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1350105.40元及利息损失;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宗昭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金融大厦1705室房屋所得价款在150万元内对上述款项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杨光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负担案件受理费8450元,执行费1590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宗昭、杨光辉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宗昭、杨光辉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宗昭、杨光辉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而被执行人王宗昭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金融大厦1705室房屋,本院已依法拍卖掉,得拍卖款104万元,扣除评估费3962元、案件受理费8450元、执行费15901元,支付税费20350元,预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安置费60000元,余款931337元已优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52869.19元本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宗昭所有的房屋已拍卖还债,被执行人王宗昭、杨光辉外出去向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拍卖有关材料、执行款收据、领款收据及(2015)温苍执民字第706、706-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王宗昭、杨光辉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发现被执行人王宗昭、杨光辉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7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