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大庆菜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宝仟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庆菜库有限责任公司,杨宝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菜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西宾路47号。法定代表人何增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有发,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宝仟,男。委托代理人刘俊伟,黑龙江德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庆菜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宝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大庆菜库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事业保险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关系的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友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此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大庆菜库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臧国燕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