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凤军与陆德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军,陆德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249号原告王凤军。委托代理人李长明、刘明星,无锡市北塘区春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德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军与被告陆德奎个人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军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凤军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凤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王凤军已预交),由王凤军负担。审 判 长 包宇红审 判 员 梁建伟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伟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