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子信用社诉史辅龙、高艳萍、史辅新、黄清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子信用社,史辅龙,高艳萍,史辅新,黄清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家初字第00134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子信用社,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三家子镇。负责人:修宏坤,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史辅龙,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高艳萍,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史辅新,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黄清萍,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子信用社诉被告史辅龙、高艳萍、史辅新、黄清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家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嘉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