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正贤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海杰丰塑胶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正贤胶粘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海杰丰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04-1号原告:东莞市正贤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望牛墩镇聚龙江村龙泉路76号。法定代表人:刘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波,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苏秦,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海杰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1MD地块(中机建设云龙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陈坦坦。本院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9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东莞市正贤胶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武汉海杰丰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郭张丽提供的担保财产查封,即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8栋16层3号房产。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