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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蔺军廷与张文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军廷,张文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蔺军廷,男,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张文力,男,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蔺军廷申请执行张文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4)柘民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力于同年8月17日前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没履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文力之妻魏粘粘所有的豫NZW7**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准出租、抵押、转让、过户等,有关部门不准办理转移、过户等相关手续。二、查封期间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王殿华审判员  董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