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赵远国与杜晓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杜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新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