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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巧璐与周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巧璐,周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91号原告:吴巧璐。被告:周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巧璐与被告周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巧璐在收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颜 婧人民陪审员  邹寿欣人民陪审员  陈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