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巧璐与周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巧璐,周彬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民初字第91号原告:吴巧璐。被告:周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巧璐与被告周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巧璐在收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颜 婧人民陪审员 邹寿欣人民陪审员 陈月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