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北二支行诉吴晓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北二支行,吴晓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北二支行。负责人程大为,行长。被执行人吴晓特,女,1980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北二支行与吴晓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北二支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