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民初字第0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正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王正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1356号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塔沿路52号文游花园综合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张富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时广琴,职员。被告王正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正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雅洁物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龙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