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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8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吴金芳与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芳,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860-2号原告吴金芳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凡,总经理。被告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海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芳诉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芳撤回对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王艳梅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焦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