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8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吴金芳与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芳,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860-2号原告吴金芳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凡,总经理。被告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海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芳诉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芳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芳撤回对被告河南民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王艳梅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焦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