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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亮诉张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张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731号原告黄亮,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张聪,男,汉族,个体业主,住抚松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亮诉被告张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亮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00元,已减半收取302.00元,由黄亮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