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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八村民组与被上诉人鲁小转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八村民组,鲁小转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6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八村民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小转,女,195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八村民组因与被上诉人鲁小转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工程承包,而非加工承揽合同。被上诉人曾两次起诉,又撤诉,原审认定该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地在二七区于法无据。本案合同签订地、实际施工地在金水,即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金水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发包方(甲方)金水区白庙村第八村民组与承包方(乙方)郑州市净瓶塑钢门窗厂签订合同,约定承包内容为塑钢门窗制作及安装,故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