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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士森与陈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森,陈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李士森,居民。被告陈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森与被告陈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士森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宫 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