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彭轩与杭州蓝盾搬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轩,杭州蓝盾搬家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彭轩。被告:杭州蓝盾搬家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阜塘路8号一楼。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轩与被告杭州蓝盾搬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同日通知原告彭轩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彭轩在已收到该通知书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 员代 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