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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朝军与李云峰、李莲群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军,李莲群,李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824号申请执行人:李朝军,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马关县。被执行人:李莲群,住广东省信宜市。被执行人:李云峰,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申请执行人李朝军与被执行人李云峰、李莲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李云峰、李莲群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承包款314329.7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015元及评估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莲群名下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芙蓉度假区内民航芙蓉山庄凝香苑菊香街1号的房产一套。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另案[(2014)穗花法执字第1992号案]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并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并依法委托评���、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等待上述评估、拍卖结果,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8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