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利军与张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利军,张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37号原告谭利军,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剑,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利军与被告张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利军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张剑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利军负担。审判长 罗静涵陪审员 刘中原陪审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