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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谭利军与张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利军,张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37号原告谭利军,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剑,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利军与被告张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利军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张剑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利军负担。审判长  罗静涵陪审员  刘中原陪审员  李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