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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占贵与巴图才音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占贵,巴图才音,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59号申请人胡占贵,男,45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巴图才音,男,48岁,蒙古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月亮,男,48岁,蒙古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巴图才音在翁牛特旗信用合作联社有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巴图才音在翁牛特旗信用合作联社的一卡通(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y)。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鹤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