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海中萱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萱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490号原告:上海中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陈祥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凡,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坚晖。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快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2元,由原告上海中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