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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河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学飞诉被告勾永年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飞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孙学飞,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勾永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飞诉被告勾永年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学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学飞负担。审 判 长  卢泰林人民陪审员  曹文玉人民陪审员  杨吉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