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学飞诉被告勾永年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飞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孙学飞,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勾永年,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飞诉被告勾永年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学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学飞负担。审 判 长 卢泰林人民陪审员 曹文玉人民陪审员 杨吉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