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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敬高、干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丽,杜敬高,干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白丽,女,汉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高家花园体改委家属院*单元***室。被执行人杜敬高,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朱家沟。被执行人干桂兰,女,汉族,1967年12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川杨家圪坮村。白丽申请执行杜敬高、干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敬高、干桂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丽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干桂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干桂兰支付申请执行人白丽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白丽与被执行人干桂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干桂兰于2015年8月1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白丽借款50000元,双方当事人约定利息为10000元于2015年8月17日之前付清,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干桂兰承担。被执行人干桂兰已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白丽于2015年8月17日将该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