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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魏广勤与肖同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广勤,肖同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魏广勤,女,生于1966年3月4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肖同柱,男,生于1982年8月1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公司经理。关于魏广勤与肖同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广勤依据已经生效的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肖同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执行款44456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同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义务,款项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魏广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培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