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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树光与董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光,董金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794号原告杨树光,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傅国荪,广东雄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金桃,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杨树光诉被告董金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光撤回起诉。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