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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锋与被告杨彦彬、许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杨彦彬,许仙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芮商初字第245号原告:张锋,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镇X家属区X家属院X院*号。被告:杨彦彬,男,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街X园小区X排X号,芮城县X有限公司经理。被告:许仙萍,女,196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彦彬之妻。原告张锋与被告杨彦彬、许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彦彬、许仙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6日,二被告向我借款40万元,以其共有的位于芮城县X街X园小区X排X号的房屋向我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书》,同日双方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013年4月15日,被告杨彦彬又向我借款5万元。上述借款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至2015年6月1日,被告欠我利息4万元,因无款支付给我写了借款4万元的借据。后我急用钱,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现请求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从借款之日算至款还清之日),并以其抵押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针对其主张,举证:1、2012年3月26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杨彦斌向原告借款40万元。2、2012年3月26日《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书》一份,证明二被告将其共有的位于芮城县X街X园小区X排X号的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3、2013年4月15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杨彦斌向原告借款5万元。4、2015年6月1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利息4万;5、2015年6月1日杨彦彬书写还款计划一份。被告杨彦彬、许仙萍缺席,亦未递交答辩意见及证明材料。庭审后,本院对杨彦彬询问笔录中杨彦彬认可原、被告借款约定的利息2分。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彦彬、许仙萍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6日因筹建盛世家园商品房资金短缺,用其位于芮城县X街X园小区X排X号的房屋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书》,被告杨彦彬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峰现金肆拾万元整,杨彦彬,2012.3.26”。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按月结息,如不能按时结息或到期还款,房地产归原告所有。当天,原、被告在芮城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房屋他项权登记。2013年4月15日,被告杨彦彬再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峰现金伍万元整,期限两个月,杨彦斌,2013.4.15”。2015年6月1日,被告杨彦彬向原告结算利息时,因无力全部偿还,给原告出具40000元利息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峰现金肆万元整40000(利息结到五月底),杨彦彬2015.6.1”,并对其中39万元借款作书面承诺“原借张峰现金叁拾玖万元务于2015年6月15日前还5万元,6月30日前还5万元,7月15日前还10万,7月30日前还清”,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以上借款原、被告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原告与二被告间系自然人借款合同关系,二被告应当依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二被告在向原告借款40万元时与原告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协议书》,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物对该笔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彦彬于2013年4月15日向原告的借款5万元,系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系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上述借款利息应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彦彬、许仙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锋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15年6月1日前的利息4万元及2015年6月1日起借款45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分从2015年6月1日起算至款还清之日);二、被告杨彦斌、许仙萍以位于芮城县X街X园小区X排X号的房屋为上述40万元及利息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8150元,由被告杨彦彬、许仙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许 莉审判员 周 晔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炳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