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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孙仁国与常皓、青岛尚诚名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仁国,常皓,青岛尚诚名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554号原告孙仁国。委托代理人庄建华。被告常皓。被告青岛尚诚名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延安三路95号。法定代表人张冬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嵘,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47号代表人于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松,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仁国诉被告常皓、被告青岛尚诚名流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仁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建华、被告常皓经传票传唤未按期参加开庭,本院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孙仁国负担。审判员  袁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