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3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党小平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227号原告党小平,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79号。代表人韩娜,该支行行长。原告党小平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党小平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党小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小平撤回对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85元。审判员 周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红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