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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李秀芹与李广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芹,李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241-1号申请人李秀芹,女,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李广龙,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广龙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淑玲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