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李秀芹与李广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芹,李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241-1号申请人李秀芹,女,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李广龙,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陵民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车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广龙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李淑玲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