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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章庆华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庆华,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刑初字第3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庆华,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2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兰溪市看守所。被告人赖某,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兰溪市看守所。辩护人郑有元,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雪忠,浙江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庆华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正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庆华,被告人赖某及其辩护人郑有元、吴雪忠到庭参加讼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章庆华在浙江省兰溪市科幻网吧门口,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章某,收取人民币300元。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章庆华在浙江省兰溪市香溪镇派出所附近的水塔边,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卖给吴某,收取人民币200元。3、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章庆华在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今朝宾馆楼下,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卖给钱某,收取人民币300元。4、2015年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章庆华在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今朝酒店门口,将约0.2克甲基苯丙胺卖给申某,收取人民币300元。2015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章庆华租住的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人民北路50号2单元401室内缴获甲基苯丙胺4小包共1.08克。二、容留他人吸毒1、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赖某在登记入住的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海之崴宾馆111房间,容留郭某、周某、章庆华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5年1月14日中午,被告人赖某在登记入住的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时代五星大酒店8407房间,容留郭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章庆华、赖某的供述;2、证人章某、吴某、钱某、申某、郭某、周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现场检测报告书;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6、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物证检验报告》、毒品上缴清单;7、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8、通话记录;9、住宿登记表;10、抓获经过;11、被告人章庆华、赖某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庆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向多人实施贩卖,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赖某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庆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庆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郑有元提出的被告人赖某只容留他人吸毒二次、已认罪的辩护意见及辩护人吴雪忠提出的被告人赖某只容留他人吸毒二次、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法律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庆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赖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雅林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应晓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