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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指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冯琰琦与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琰琦,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冯琰琦。被执行人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跃飞原告冯琰琦与被告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杭劳人仲案字(2015)第18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琰琦于2015年7月3日向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未实现债权8940.11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家友超市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指字第31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楼苏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