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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巉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贠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巉民初字第148号原告贠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原告贠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雅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了进行审理。原告贠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贠某某诉称:200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7月25日在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人民政府补领结婚证。2010年4月24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2012年11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大男子主义思想,因原告与其他男性来往等引起被告不满,多次对原告恶言相向并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7月23日被告将原告致伤,被送往医院就医后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女孩。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2015年6月,原告给在外打工的被告打电话称与被告不再一起生活了。被告回到家后,发现原告与另一男子关系密切,引起被告的猜忌,并为此发生矛盾,被告殴打并致伤原告属实。但为了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8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8年7月25日在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人民政府补领结婚证。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于2010年4月24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2012年11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乙。自2015年6月以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并引起打架,致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7月23日原、被告再次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致伤原告后,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砖木结构房屋两间,冰箱一台。原告有个人财产:电视机一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和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有之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疏于夫妻感情的培养,因家庭生产、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并分居。因此,原、被告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倍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家庭责任,关心、关爱对方及子女,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原告亦应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睦,不宜草率离婚。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贠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谢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