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麦庆棠、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致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庆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致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杜流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庆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钟晓华。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致美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麦庆棠。原审被告杜流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麦庆棠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及本案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市顺德区,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涉案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向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即原审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