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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刘洪、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刘洪,韩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50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宝宏,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强,山东润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洪。被告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刘洪、被告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提交两被告的确切地址,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两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983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保全费5000元,因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代理审判员  关 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