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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幕俊申请执行陈琳、樊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幕俊,陈琳,樊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幕俊,男。被执行人陈琳,男。被执行人樊婷,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陈琳,系陈琳之妻。幕俊申请执行陈琳、樊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1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45万元。2015年2月20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陈琳、樊婷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幕俊同意扣留被执行人陈琳工资逐月还款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