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03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与赵有财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赵有财,孔淑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3684号原告北京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芦城工业区创新路101号。法定代表人甘书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景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有财,男,1956年9月2日出生。被告孔淑芬,女,1960年9月24日出生。原告北京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画中画公司)与被告赵有财、孔淑芬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曹红卫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安乐、人民陪审员王凤英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画中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有财、孔淑芬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画中画公司诉称,其诉北京中集视点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视点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05)大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集视点公司支付其加工费172000元,并负担诉讼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因中集视点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其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仅获清偿30000元。其后,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大执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画中画公司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对中集视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裁定受理了其对中集视点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2015年1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民(商)破字第13239号民事裁定书,以中集视点公司人员、财务账簿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裁定宣告中集视点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画中画公司认为,在破产程序中,中集视点公司因人员、财务账簿、重要交易文件下落不明导致该公司无法清算,致使其债权无法获得清偿,作为该公司股东的二被告已经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现画中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给付其对中集视点公司享有的债权14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4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自2005年12月2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二被告向其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大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集视点公司向画中画公司给付加工费172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中集视点公司负担。2006年9月21日,该院作出(2006)大执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载明:(2005)大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画中画公司于2005年12月20日向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扣划了中集视点公司31000元,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172000元,除发放画中画公司30000元外,其余142000元尚未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另查,2015年1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民(商)破字第13239号民事裁定书,载明,2014年12月16日,中集视点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中集视点公司人员、财务账簿、资产均找不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请求本院终结中集视点公司破产程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中集视点公司人员、财务账簿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裁定如下:一、宣告中集视点公司破产;二、终结中集视点公司破产程序。画中画公司为此支付清算费用4000元以及审计费4000元。再查,中集视点公司股东为赵有财、孔淑芬。以上事实,有(2005)大民初字第2565号民事判决书、(2006)大执字第353号民事裁定书、(2014)东民(商)破字第13239号民事裁定书、收据、发票、中集视点公司工商材料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的批复》载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中集视点公司人员、财务账簿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债权人画中画公司主张中集视点公司股东赵有财、孔淑芬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2014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因此,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以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为界分段计算。针对画中画公司申请破产案件中支出的清算费用及审计费用,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赵有财、孔淑芬亦应当予以支付。本院对画中画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赵有财、孔淑芬连带给付北京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对北京中集视点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十四万二千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算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从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赵有财、孔淑芬向北京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支付清算费用及审计费共计八千元;三、驳回北京画中画印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元,由赵有财、孔淑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曹红卫代理审判员 张安乐人民陪审员 王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