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建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400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成,男,被告人李建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5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建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7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以官检公一科量建(2015)408号量刑建议书提出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袁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李建成在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恒信苑小区对面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云A某MD号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右后窗玻璃撬开,并冒充车主拨打拖车公司电话后将车拖走,并更换车锁及车玻璃后使用。同年4月20日,被告人李建成在双凤村国煌停车场被被害人抓获。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10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建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且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李建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官检公一科量建(2015)408号量刑建议书提出的对被告人李建成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李建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洪源人民陪审员 王兰蓓人民陪审员 杨兰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静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