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与俞建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俞建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骥。委托代理人:徐超,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余天涯,系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学生。委托代理人:张洪刚,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法律顾问处律师。上诉人俞建飞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余天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甬慈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建飞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不符合诉讼费免缴的条件,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建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5)甬慈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金平审 判 员 钟康树代理审判员 张梦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