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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慧莹与孙成、李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慧莹,孙成,李秀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49号申请人:周慧莹,1985年4月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孙成,1990年3月27日生,吉CMM7**号五菱牌轻型货车驾驶人,住四平市梨树县。被申请人:李秀云,1966年12月13日生,吉CMM7**号五菱牌轻型货车注册及人及实际所有人,住四平市梨树县。申请人周慧莹因与被申请人孙成、李秀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秀云注册及实际所有的吉CMM7**号五菱牌轻型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慧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秀云注册及实际所有的吉CMM7**号五菱牌轻型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