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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胡福岭与河间市故仙镇张孔务村村民委员会、张培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胡福岭,个体。被执行人:河间市故仙镇张孔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故仙镇张孔务村。法定代表人:张树环,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张培升,个体。被执行人:张延修,农民。被执行人:西宁盈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张延楼,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福岭与被执行人河间市故仙镇张孔务村村民委员会、张培升、张延修、西宁盈鑫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赵明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白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