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申字第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伟大与颜浩华、陆晓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伟大,颜浩华,陆晓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申字第003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伟大。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颜浩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晓峰。申请再审人吴伟大与被申请人颜浩华、陆晓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常民终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伟大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吴伟大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为吴伟大主张的房屋早在20年前就已经倒塌灭失的事实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予以认定,属于违法认定。本案是陆晓峰、颜浩华及五星村委的蒋中明相互勾结,恶意串通造假,骗取产权登记,冒领房产证。一、二审都只是泛泛的认定事实,对我提出的证人、证据不加调查分析,武断的认定案件事实。2、五星村委提供的《情况说明》完全是歪曲事实,无中生有,缺乏事实依据。该《情况说明》是偷盖公章的,没有领导签名,而且是被告规划局的代理人交到法院而非五星村委送交法院。3、从颜浩华的《私房产权情况申报表》来看,颜浩华自称在1969年和1972年自建平房两间,就凭一句谎话“因当时没有建房机构,故无建房许可证”,五星村委蒋中明在调查中签写了“该户墙界归属无异议”的结论。事实上颜浩华从未在颜家村上造过房子,其自称1969年建的平房,其实是颜坤生的老房子,其自称1972年建的平房,实际上是吴伟大的。综上所述,本案二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被申请人颜浩华、陆晓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吴伟大主张的房屋早在二十年前就已经灭失的事实,已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06)天行初字第91号行政裁定予以认定,其主张颜浩华冒领其所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已进行过多次行政诉讼并均被驳回。吴伟大在本案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申请再审期间也未提交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新证据,因此申请再审人吴伟大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伟大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费 亮代理审判员 刘 霞代理审判员 沈超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文燕 微信公众号“”